公告 〔2012〕6号
颁布时间:2012-09-03 14:44:34.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减轻纳税人负担,引导和帮助纳税人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的种类
不同类型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选择适用的财务会计报表类型,并按下列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应根据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或相关附表)。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或相关附表)。
(三)未选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可不报送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有关项目的填报口径
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财务会计报表各项内容。
对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项目应按下列口径填报:
(一)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一般应根据本期期末余额填列。“年初余额”栏通常根据上年末有关项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且与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相一致。
(二)利润表“本期金额”栏应按年初至本期期末累计发生额填列。“上期金额”应按上年同期利润表“本期金额”栏的数字填列。
(三)现金流量表“本期金额”栏应按年初至本期期末累计发生额填列。“上期金额”应按上年该期现金流量表“本期金额”栏的数字填列。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本年金额”栏内各项数字一般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库存股”、“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上年金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本年金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三、报送原则
(一)上市公司及选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报表格式和要求报送。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不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纳税人同一属期财务会计报表只报送一次,原则上不需要重复报送。对于已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数据调整和变更的,纳税人应再次报送。
(四)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按规定报送期间财务会计报表外还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五)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其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内报送。
(六)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从2013年1月1日起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二Ο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