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13]189号
颁布时间:2013-12-10 10:52:22.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的正常秩序,营造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良好的执业环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我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进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是指注册地在河北省以外地区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到河北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到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涉税鉴证业务备案手续,并接受业务所在的省、市、县(市、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鉴证业务备案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见附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注册税务师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手续后,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网予以公告;持《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到业务所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由其在业务所在市的办税服务厅及外网予以公告。
五、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我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应遵守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依照我省行业标准开展鉴证业务及制作业务底稿,并按照所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六、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向被鉴证单位提交涉税鉴证报告时,须附《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该税务师事务所公章。
七、税务机关受理被鉴证单位报送由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时,必须要求被鉴证单位同时提供《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复印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我省办理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的有效期限每次不超过6个月。有效期满,可以再次办理备案。
九、已办理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的省外税务师事务所违反上述规定,或在执业时违反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规定,两年内不再给予涉税鉴证业务备案,并向其注册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通报。
十、各级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要与受理涉税鉴证报告的税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共同维护好本地涉税鉴证业务的正常秩序。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情况的服务和监管,有计划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0日
附件:
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
税务师事务所名称 | 注册地址 | |||||||||
办公电话 | 执业注册税务师总数 | 上年度经营收入 | 万元 | |||||||
来河北执业的 注册税务师姓名 | 身份证号 | 执业资格证号 | 联系电话 | 注册税务师印模 及手写签名 | ||||||
执业注册证号 | ||||||||||
业务所在市 | ||||||||||
业务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本所到河北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愿意遵守当地注税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并接受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并对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三年内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处罚 | |||||||||
当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 ||||||||||
注:本表一式四份,一份随鉴证报告交业务所在地税务机关,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师事务所注册地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师事务所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