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4号
颁布时间:2013-12-18 14:47:17.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11〕151号,以下简称《151号通知》)的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现将居民企业所得税备案优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优惠项目,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事后报送资料的税收优惠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51号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向主管县(市、区)国税机关提请备案或报送相关资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备案时间的备案类优惠项目,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备案时间提请备案或报送相关资料。
二、纳税人报送或提请备案的资料应按顺序逐项编排整理,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签章。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人员认为有必要让纳税人提供原件的,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提供原件,国税机关在验证后应及时将原件退还给纳税人。凡主管国税机关已有的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三、各县(市、区)国税机关接到本辖区内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等备案资料后,对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1)备案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报国税机关备案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2)备案优惠项目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补正资料通知书》(见附件32)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备案优惠项目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相关资料的,应当即时受理纳税人的备案。能够当场登记备案的,直接将税务机关登记盖章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表》返还纳税人;不能当场登记备案的,应向纳税人开具《企业所得税备案优惠备案资料回执》(见附件23),并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将税务机关登记盖章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表》送达纳税人。
四、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的登记备案,不改变纳税人的真实申报责任。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骗取税收优惠,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造成少缴税款的,由国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应将已报送国税机关的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项目(包括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备案资料和有关证据整理保存,以备税务机关审核、评估、检查;经国税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国税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或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定期减免税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登记备案,但每年必须对相关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已发生变化,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及时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与《151号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执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单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或者规定的,按照下发的单项办法或者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表
2.补正资料通知书企业所得税备案优惠回执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回执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18日
附件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表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注册地址 | 联系电话 | ||
备案项目名称 | |||
申请享受优惠年度 | |||
(预计)优惠金额或税额 | |||
备案项目 情况说明 (可另附页) | |||
提供资料 | |||
纳税人法律责任声明: 我们承诺上述内容及其附列资料是真实的、可靠的,我们愿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章):企业公章 年月日 | |||
受理人(签章):税务机关(签章) 登记日期:年月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由受理部门留存,一份由受理部门转交案头审核部门。
填表说明:
1.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逐项目分别填写。
2.“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4.“注册地址”: 填写纳税人注册登记所在地。
5.“联系电话”: 填写纳税人具体办理优惠项目人员的电话,以便于税企沟通。
6.“备案项目名称”:企业应根据《151号通知》列举的具体税收优惠项目填写,对《151号通知》未涵盖的所得税优惠项目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概括填写。
7.“申请享受优惠年度”:填写纳税人备案享受所得税优惠所属年度。
8.“(预计)优惠金额或税额”:根据优惠项目的性质分别填写。对于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以及加速折旧等无法直接计算优惠税额的优惠项目,填写(预计)优惠金额;对于其他优惠项目,填写(预计)优惠税额,其中,按项目所得减免税、所得抵免类优惠项目,按照享受优惠的所得金额直接乘以法定税率与适用的优惠税率的税率差来计算(预计)优惠税额。
对《151号通知》或吉林省国税局相关文件未涵盖的所得税优惠项目按照上述原则分析填写。
9.“备案项目情况说明”:填写具体备案优惠项目的基本情况、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结合优惠项目政策规定的具体条件逐一简单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0.“提供资料”: 根据备案优惠项目按《151号通知》或吉林省国税局相关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名称填写。对《151号通知》或吉林省国税局相关文件未涵盖的所得税优惠项目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填写。
附件2:
补正资料通知书
国补正〔 〕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备案资料,经审核,需要补充(更正)下列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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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请你(你单位)于年月日前补正后再向我局提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企业所得税备案优惠备案资料回执
:(纳税人识别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送的享受 (填写税收优惠备案项目名称) 的备案资料收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分送: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3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