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应做好《通知》宣传工作,指导辖区内小微企业准确进行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切实将国家帮扶小微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电话:23303768。
2014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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