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14]8号
颁布时间:2014-02-08 14:10:34.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和《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为加强我省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福建省邮政公司及其下属设区市邮政局、县(市)邮政局等74个单位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适用《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名单见附件)。期间分支机构若有变动,由福建省邮政公司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报告。
二、福建省邮政公司各分支机构的预征率原则上按年调整,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可根据政策执行情况由省国税局测算调整。2014年的预征率为2%。
三、福建省邮政公司本部和各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不实行汇总缴纳。
四、福建省邮政公司本部和各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各种增值税发票,各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总分机构之间属于汇总范围内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
福建省邮政公司本部按季纳税申报,为避免税控系统逾期锁死或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漏采,无论是否开具税控系统发票,均应按月进行抄报税。
五、福建省邮政公司本部及各分支机构为寄件人提供的速递物流类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其中代福建省邮政速递物流股份公司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福建省邮政速递物流股份公司按照全省当月业务量统一向省邮政公司本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汇总申报时予以抵扣。福建省邮政公司从福建省邮政速递物流股份公司取得的应税收入,若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福建省邮政公司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前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报送上年度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和财务报表。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执行,其他事项依照《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