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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失效]

国务院令第575号

颁布时间:2010-04-24 08:36:38.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务院令第637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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