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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对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企[2010]17号

颁布时间:2010-03-11 09:24:12.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证监会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股东和非双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社会保险费缴纳关系不规范影响其专职条件、内部财务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

  上述状况不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35号)第四条的规定,现提醒你公司关注上述问题,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你公司应当自发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财政部、证监会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证监会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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