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驻粤监[2011]31号
颁布时间:2011-03-17 14:44: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大会计监督检查力度,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企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的有关规定,我办决定开展2011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查对象
(一)广东省(不含深圳)上市公司;
(二)中央驻粤企业;
(三)证劵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单位;
(四)享受一般增值税退税企业;
(五)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房地产企业。
二、巡查内容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账外账、账外资产;
(二)是否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
(四)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
(五)是否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六)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七)各项税款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
三、巡查方式和时间
巡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函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重点检查通知另行下发。检查年限为2010年会计年度。
四、巡查要求
为保障有效实施会计监督,如期圆满完成巡查工作,提出几点工作要求:
1、请接到通知的各有关单位对巡查工作予以重视和支持配合,结合我办巡查工作,认真开展财会管理工作自查,确保报送我办的资料真实可靠。同时如实、完整撰写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包括自查的做法、发现的问题、意见建议等。
2、请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所填报的附表报送我办(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报送的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汪洋
联系电话:020-38762077
电子邮箱:gdzyb_sc@yeah.net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617号,邮编:510630
附件:1、基本情况表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