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企[2012]470号
颁布时间:2012-03-26 09:22:40.000 发文单位: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五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和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以下资料……”的规定,为做好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报备工作,现作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请北京地区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二)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一)。
(三)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二)。
(四)属于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五)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同时抄送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评估部。
二、北京市财政局每年将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报备情况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予以通报,并对部分资产评估机构的报备质量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报备资料可以采取邮寄方式,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北京市财政局企业处1015室李长贵收),邮政编码:100048。同时将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电子版发送到邮箱:lichanggui@bjcz.gov.cn。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