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223号
颁布时间:2009-05-10 12:48:45.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经批准,2009年1月1日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TD-SCDMA业务,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负责TD-SCDMA网络资产的投资和建设,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负责TD-SCDMA网络业务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月租费等收入,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约定向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支付价款。现就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与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TD-SCDMA网络通信业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从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