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14号
颁布时间:2010-03-11 18:00:24.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西、重庆、四川、新疆、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第四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以及名称发生变更的第一、三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的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2.名称变更的第一、三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
序号
|
原单位名称
|
变更后单位名称
|
所在地
|
备注
|
1
|
沈阳铁路分局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
|
沈阳铁路分局建筑工程总公司
|
辽宁省沈阳市
|
原第三批名单
|
2
|
奎屯房建热力工程贸易服务公司
|
新疆铁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经营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
原第一批名单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