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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国税函[2010]45号

颁布时间:2010-0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重新制定了《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预算编制阶段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以及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报送确认等事项。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总局(财务司)反馈。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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