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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9]7号

颁布时间:2009-06-24 08:51:37.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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