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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失效]

税委会[2011]13号

颁布时间:2011-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其协定税率表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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