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0-03-03 10:29:28.000 发文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交易业务运行保障能力,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应急交易厅是指交易所为会员提供的临时应急交易场所。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 应急交易厅的使用申请
第四条 会员因通信网络或者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因系统升级、变更等原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厅。
第五条 会员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厅,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交易厅使用申请表;
(二)会员应急交易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会员申请使用应急交易厅,每次只能申请使用一个应急交易终端。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使用两个以上(含)应急交易终端的,应当提交特殊情况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收到会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申请做出批复。
第三章 应急交易厅的使用
第八条 会员在交易所应急交易厅进行交易,应当由其授权的应急交易人员通过交易所指定的应急交易席位进行。
会员应当妥善保管应急交易席位密码,因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九条 会员应当对在交易所应急交易厅进行的交易承担履约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所系统被非法侵入、会员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交易发生异常或者中断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应急交易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证件,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进入应急交易厅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应急交易人员应当在应急交易厅的指定座位入座,并服从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应急交易人员应当使用交易所指定的应急交易终端进行交易,每个应急交易终端仅限一至两名应急交易人员使用,交易所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条 应急交易人员携带交易辅助设备进出应急交易厅的,应当经交易所批准。
第十四条 应急交易人员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应急交易厅设备管理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应急交易厅的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会员申请提前终止使用并经交易所批准的,会员应当终止使用应急交易厅。
第十六条 收市后或者被交易所终止使用应急交易厅的,应急交易人员应当离开应急交易厅。
第十七条 应急交易厅每个应急交易终端使用费为500元/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应急交易人员不得在应急交易厅从事下列行为:
(一)中途擅自找人替换;
(二)擅自携带器械、食品进入应急交易厅;
(三)行为举止不文明,损害、破坏交易设施,影响交易秩序;
(四)未按正常程序操作交易所系统;
(五)擅自在应急交易厅内拍照、录像;
(六)伪造、转借应急交易人员出入证明;
(七)其他影响应急交易厅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应急交易人员违规使用造成应急交易厅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会员存在违反交易所席位管理或者应急交易厅使用管理规定情形的,交易所有权终止会员使用应急交易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指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指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2010年3月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