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1]174号
颁布时间:2011-12-19 10:31:35.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为促进国债顺利发行,推进国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11]145号)的有关规定,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简称本届承销团)组建工作已经完成。
储蓄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为基础,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截至11月22日,受理了45家机构报送的申请,申请材料全部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经征求银监会意见,现确定组建方案如下:
一、申请本届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原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有40家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10]305号)进行考评,2010-2011年综合考评加权平均总得分居前35位的机构,优先成为本届承销团成员。
二、2010-2011年综合考评加权平均总得分后5位的原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与5家新申请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11]145号)中确定的排名方法择优确定3家机构。
按照以上组建方案,授予38家机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本届承销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