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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健康险及相关业务统计数据质量自查的通知

保监统信[2012]132号

颁布时间:2012-02-10 14:41:09.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

  为加强健康险及相关业务统计数据管理,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我会决定开展健康险及相关业务统计数据质量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目前,健康险及相关业务统计数据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业务不真实。有的公司没有开展或者已经停办健康险专项业务或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但仍误报相关统计指标。比如,公司没有开展新农合业务,但仍填报开办市县数、承保人次等统计指标。二是数据不准确。有的公司对制度理解有偏差,存在业务分类错误。比如,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下的业务错误分类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有的公司统计口径不符合我会相关要求,统计数据频繁波动,部分数据明显不合逻辑。三是内容不完整。主要是在同一业务分类下漏报部分统计指标。比如,在新农合的业务分类下,报送了开办市县数,但遗漏了承保人次、保费、赔款(或委托管理资金、补偿金额)等科目。

  各公司应针对上述问题,对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健康险及相关业务统计数据开展全面自查。自查内容包括健康险及相关业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自查重点是健康险专项业务、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和健康服务业务,自查数据区间为2011年各期统计数据。健康险重点自查指标:承保人次、保险金额;健康险专项业务重点自查指标:开办市县数、期末有效承保人次、已决赔付人次、已决赔付金额、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重点自查指标:开办市县数、实际参保人次、本年累计新增委托管理资金、补偿人次、补偿金额;健康服务业务重点自查指标:参加健康服务人数、健康服务业务收入。

  二、有关要求

  (一)各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健康险及相关业务的统计工作,统计负责人和统计联系人要切实负起职责,组织有关人员特别是基层公司人员认真学习健康险统计制度,对照制度规定开展数据质量自查。自查结束后,各公司应对自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报我会。下一步,我会将视情况对健康险统计制度执行不力、问题较多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二)各公司要加强对统计数据合理性的审核,可以使用我会下发的健康险统计制度中的统计报表提取相关数据进行检查,避免出现漏报和错报。在正式数据上报前要对健康险及相关业务统计数据进行必要的复核,特别要注意统计数据的环比、同比变化情况。对于异动数据,要查明原因。属于数据质量问题的,要在上报前及时解决;属于业务正常变化的,要在提交数据的同时报送情况说明报告。

  (三)保险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子公司的健康险及相关业务统计数据管理,组织协调所属公司进一步做好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四)各公司应于2012年3月9日前,将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以正式文件及电子版形式报保监会统计信息部。

  联系人:李强

  电话:66286100

  邮箱:qiang_li@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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