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1-12-30 08:37:50.000 发文单位:证监会
为进一步减少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并购重组效率和完善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2年1月16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8610-88061167,88061504
电子信箱:ssb@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下载附件:
1:《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