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4-16 10:44:28.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各进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等七个地区(不含深圳市)开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根据试点情况,总局将择机在全国推广。为保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全国推广的顺利实施,企业在改革推广后正常办理对外收付汇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后外汇局对进出口企业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未列入名录的企业将不得在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9号)要求,深圳市分局已于2011年11月起组织辖内企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收支确认书》)。对于已签署《收支确认书》的企业,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为不影响改革后企业正常办理对外收付汇业务,请尚未签署《收支确认书》的企业(含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于2012年5月15日前持相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签署手续。
二、对于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且对《收支确认书》内容无异议的“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企业,无需再次签署。
三、企业办理《收支确认书》签署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收支确认书》(见附件1);
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限身份证和护照)复印件。
《收支确认书》和《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可通过深圳市分局网站()下载,也可到本通知第四点所述业务柜台领取。
四、办理《收支确认书》地址:
1、对于出口企业,请到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3楼19、20号窗口办理。
2、对于进口企业和保税监管区域企业,请到深圳市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2楼6号窗口办理。
如企业同时具有进出口业务,只需签署一份《收支确认书》,可根据情况选择任一地点办理。
五、办理相关业务如有疑问,出口企业咨询电话25859736,进口及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咨询电话25584569.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企业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贸易信贷规模和结构、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本企业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六、本确认书自本企业签署时生效。本企业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下载附件: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