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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2-05-04 13:57:29.000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动基金产品市场化改革,强化内在约束机制,我会拟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2年5月5日至5月21日,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010-88061446

  电子信箱:fundsupervision@csrc.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

  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修改为:“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修改为:“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超过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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