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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颁布时间:2012-05-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上证发[2015]64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可在本所上市交易5个交易日后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一)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

  (二)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10000户。

  (三)跟踪指数的成份股不少于30只,且总市值不低于5000亿元。

  二、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述条件。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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