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5-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上证发[2015]64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可在本所上市交易5个交易日后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一)日均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
(二)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10000户。
(三)跟踪指数的成份股不少于30只,且总市值不低于5000亿元。
二、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述条件。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