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8-31 16:15:24.000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了给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公平参与证券市场的机会,丰富投资渠道,现将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信托产品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问题
(一)信托公司为信托产品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由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二)信托公司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时须提交设立信托的证明文件(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三)信托产品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时,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持有人名称”为“信托公司全称-信托产品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信托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四)信托公司为信托产品申请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时,需登记信托产品存续期。信托产品延期的,应提交延期公告或其他延期证明文件(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五)当发生证券账户开立后六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信托产品终止等情形时,信托公司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信托公司未按要求注销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的,本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二、关于信托产品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问题
(一)信托产品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的,由证券公司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信托产品开立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的,由资产托管人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二)一个信托产品每委托一家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可以在沪、深市场各开立一个专用账户。
(三)信托产品申请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时,需提交设立信托的证明文件(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
(四)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持有人名称”为 “委托人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信托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开立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的“持有人名称”为“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委托人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委托人名称应含有信托产品名称信息。
(五)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时,需申报登记信托产品存续期。信托产品延期的,应提交延期公告或其他延期证明文件(需加盖信托公司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六)当发生证券账户开立后六个月内没有进行交易、计划终止等情形时,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人应于上述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人未按要求注销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的,本公司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七)信托产品开立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账户不得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
三、关于信托产品证券交易结算问题
(一)信托产品通过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直接参与证券投资的,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由证券公司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包括信托产品证券交易在内的全部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二)信托产品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证券投资的,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办理相关结算事宜。
四、信托产品证券账户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信托公司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股)的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本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信托产品证券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五、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