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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跨区县迁移管理的通知

京财税[2011]64号

颁布时间:2011-01-28 13:39:43.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分局:

  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企业有序流动,合理协调区县(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区县)利益,确保区县财政平稳运行,持续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轻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企业跨区县迁移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工商税务管理

  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管理,保障和促进企业正常经营。对因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申请办理跨区县迁移的企业,工商、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除有重大在查案件情形外,企业迁出地税务机关应自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相关税务手续,维护正常经济、税收秩序。

  二、 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一)市级建立企业跨区县迁移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全市范围内跨区县迁移日常工作。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二)区县参照市级建立企业跨区县迁移区县级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县迁移企业相关管理工作。

  三、 合理调整区县财税利益

  (一)双方区县可采用“个性化”方式,自行商定解决区县财税利益调整问题。企业迁移涉及的双方区县应按照“依法合规、平等协商、多赢发展”的原则,开展充分沟通与磋商,以双方自行商定一致的方式,平衡双方区县财税利益,市级对区县需要协助的有关工作依法予以支持。

  (二)如区县间未能通过“个性化”方式解决企业迁移及区县财税利益调整问题,可纳入市级重大财税利益协调机制解决。市级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建立区县重大财税利益协调机制,对经认定的迁出地区县重大财税利益损失,市财政通过每年增加迁入地区县专项上解予以补偿,补偿期为三年。

  1. 调整方式

  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跨区县税务登记变更的企业,凡迁移前三年缴纳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年度平均值大于等于1000万元,均被认定为“重大企业”;“重大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年度平均值被认定为“重大利益额度”。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包括该企业在区县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的100%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85%部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土地增值税的50%部分。

  为妥善处理相关区县财力关系,在“重大企业”迁移三年内(从迁移当年计算起),以“重大利益额度”为依据,每年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相应增加迁出地区县定额补助和迁入地区县定额上解。即:某一“重大企业”迁移后,迁入地区县定额上解=迁出地区县定额补助=该“重大企业”的“重大利益额度”。

  年度终了后,双方区县对当年相互迁入、迁出的全部“重大企业”的“重大利益额度”进行清算,确定双方区县“重大利益调整额度”及上解方与补助方。

  2. 工作流程

  一是在“重大企业”迁移当年,由迁出地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迁入地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企业变更工商税务登记关系及纳税额度进行确认,并签订确认书。

  二是在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双方区县财政部门共同行文,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重大利益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包括:双方区县全部“重大企业”的纳税人名称、工商登记证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企业迁移原因、“重大利益额度”及企业迁移前三年分年度的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和分税种明细情况、迁移当年该企业在迁出地区县累计缴纳的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及分税种明细情况、“重大利益调整额度”及上解方与补助方等内容,并加盖双方区县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四部门公章。

  三是市财政局在“重大企业”迁移三年内(从迁移当年计算起),每年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增加有关区县的定额上解和定额补助。

  3. 特殊情况

  (1)若迁移当年,“重大企业”在迁出地区县已缴纳过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则迁入地区县定额上解=迁出地区县定额补助=该“重大企业”的“重大利益额度”— 该企业当年在迁出地区县已缴纳的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当该“重大企业”的“重大利益额度”<该企业当年在迁出地区县已缴纳的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时,迁入地区县定额上解=迁出地区县定额补助=0。

  (2)若“重大企业”在迁移后的第二年、第三年内再次迁移,由第一次迁入区县协调原迁出区县与新迁入区县对“重大利益额度”进行清算。

  (3)对企业合并重组、迁移前三年缴纳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年度平均值小于1000万元等不符合重大利益协调机制条件的企业跨区县迁移行为,原则上不作调整。迁入地区县与迁出地区县最终协商一致的,可参照“重大利益协调机制”办理,定额上解和定额补助以双方区县协商一致的数额为准。

  (4)对符合“重大利益额度”标准、但属于受国家及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影响而进行的生产型企业外迁等特殊情况,迁入地区县与迁出地区县商定一致后,可不按照“重大利益协调机制”办理。

  四、 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一)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以外,凡企业在发文之日起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但与实际生产、经营、核算不一致的跨区县迁移行为,由市级工商、税务主管部门按照既定工作程序处理,不纳入重大利益协调机制解决。

  (二)凡企业在发文之日起重新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享受迁入地区县自行制定的违规的与企业税收直接挂钩的税收返还、财政扶持或行政审批等政策的跨区县迁移行为,均被认定为非正常流动。迁出地区县财政局、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可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类材料,加盖区县四部门公章。经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共同审核情况属实的,市财政局将对迁入地区县采取惩罚性措施。

  1.对未通过“重大利益协调机制”调整的,参照“重大利益协调机制”执行。

  2.按迁入地区县返还给企业资金的2倍,增加迁入地区县的定额上解。定额上解纳入年度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全部用于增加市级转移支付规模。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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