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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2009.1.12)

京国税一[1994]141号

颁布时间:1994-12-13 13:46:53.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京国税函[2009]10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1月12日起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12月13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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