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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十项禁止性规定的通知

黑财纪[2011]24号

颁布时间:2011-12-28 11:49:29.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厅直各单位,省农发办、省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十项禁止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十项禁止性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践行“秉公理财、廉洁服务”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现对省财政厅工作人员提出如下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违反规定分配财政资金;

  二、禁止在财政审批、管理、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禁止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和建设、中介机构服务等事项;

  五、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

  六、禁止用公款或由下属单位、业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七、禁止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八、禁止到市县公费旅游度假;

  九、禁止以借用为名占用有关单位或请托人的房产、交通工具以及其他资产;

  十、禁止参与赌博和色情活动。

  省财政厅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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