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9-05-18 14:26:58.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和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广泛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起草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为加强政策制订的科学性,充分听取和吸收社会各方意见,现将《规定》全文公开发布,并附相关说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6月19日之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ma-yl@mail.safe.gov.cn、wang-gj@mail.safe.gov.cn.
我们将认真研究每一条建议和意见,作为立法的参考和依据,请您庄严地履行权利,不要在信函或电子邮件中发表与《规定》无关的言论。对于有些建议和意见,我们还可能进一步与您联系和沟通,请最好留下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