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2010]52号
颁布时间:2010-12-16 15:29:47.000 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9]107号),2010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现就做好2010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10年12月31日前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均须上报统计报表。
二、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或本系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报表统计工作,积极做好本地区或本系统内统计数据的汇总工作,并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或本系统的汇总资料(电子数据和纸质汇总表)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三、要督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填报有关要求的说明》(附件2)的要求,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于2011年2月28日前报送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本企业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按属地原则报送统计资料。军队系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报送统计资料。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是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希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高度重视,切实做好2010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 系 人:宋涛
联系电话:010-58934169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