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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11]158号

颁布时间:2011-02-15 13:30:53.000 发文单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请示》(闽环保防〔201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重金属排放企业是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的重点。2003年6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要求对冶金等13个行业的上市公司开展环保核查。2008年6月,我部印发《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进一步明确了上市环保核查的行业分类,将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制造、加工以及金属表面处理等涉重金属排放的行业,列入上市环保核查工作范围。

  二、国务院明确要求严格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为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200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含铅蓄电池等行业确定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行业,同时明确要求“严格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完善公司首次上市或再融资、资本重组环保核查制度。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证监会不得受理其上市融资申请。”

  三、鉴于上述情况,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促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对于涉重金属排放的电池(包括含铅蓄电池)、印刷电路板等行业的公司,应依公司申请严格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核查过程中,应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现场检查,认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待企业全部完成问题整改并经核实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重金属排放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由其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涉及跨省生产经营的,由提出核查申请公司的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并函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主核查意见应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三)根据来函所述情况,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属于重金属排放企业,你厅应依其申请,严格按上述要求和相关规定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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