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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0-2012年]》的通知

皖商商贸函[2011]20号

颁布时间:2011-02-25 15:27:34.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各市商务局:

  《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2009年执行以来,在加快构建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体系,有效控制商贸服务行业管理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商务部对《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后印发各地。为了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印发的<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0-2012年)>通知》(商贸函〔2010〕8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商贸服务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是商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基础手段,是制定行业政策、规划、法律和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是促进商贸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支撑。只有建立行业统计体系,才能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商贸服务行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历史地位与重要贡献,增强内贸工作的“发言权”。各市商务局要充分认识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狠抓落实。

  二、选取各行业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统计企业。为了“说清楚”行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搞明白”商业内部以及商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不和谐因素有哪些,尽快形成规范流通主体、商业行为、市场秩序、市场监测以及信用管理五个方面的评价体系,切实满足商贸服务行业快速发展需求,请各市商务局根据当地各行业发展情况,按照统计报表制度中确定的8个行业,在充分征求企业意愿的基础上,推荐3-5家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我省商贸服务典型统计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典型企业除外)。企业名单请于3月4日前报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见附件)。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典型企业统计报表的组织落实、督导检查工作。要建立与企业的联系制度,督促企业落实人员专门负责统计报送工作,确保典型企业、本地区典型企业于每年2月28日之前(2011年在培训结束一星期内)将统计报表通过“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网上直报商务部。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联系。

  联系 人:亢 娟、鲁 伟

  联系电话:0551-3540198 3540082

  传 真:0551-3540200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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