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0]第110号
颁布时间:2010-12-31 14:22:40.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
根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和《201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107号),现发布《201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1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2种,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和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进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二)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
二、在京中央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
四、许可证局和地方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60号)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