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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农办政函[2011]14号

颁布时间:2011-03-10 09:43:10.000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广东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粤农[201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对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一并进行了规定,因此,对于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的行为,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进行处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梓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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