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2011-03-25 09:05:36.000 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和济南高新区由月人均360元提高到400元;长清区由月人均330元提高到380元。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县政府负责根据当地有关统计数据,对各自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1320元提高到1800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800元提高到36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提高到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当地有关统计数据确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