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质函[2011]222号
颁布时间:2011-04-20 10:43:08.000 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我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深基坑、脚手架及预留洞口的安全防护情况。
(二)建筑市场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情况,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
2、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备案等情况。
3、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是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及建筑市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围绕检查活动,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行业的质量安全意识,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所有在建工程要进行全面自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部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三)各地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1年8月1日前,将本省工程质量安全自查情况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将建筑市场自查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四)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我部将于今年8至9月组成检查组进行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检查有关事宜,并请于2011年5月13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和建筑市场监管司。
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联系人:
质量安全司 丁博涵 010-58933293(传真)
建筑市场检查联系人:
建筑市场司 明 刚 010-58933262
010-58933919(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