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标函[2011]251号
颁布时间:2011-05-03 17:07:28.000 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有关行业归口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准入管理,保证资质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我部拟组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请协助做好相关专家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地区专家,可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的专业人员中推选。
(二)行业专家,可从所在行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的专业人员中推选。
二、推荐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和道德素质,廉洁自律,遵守工作纪律;
(二)熟悉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行业情况,熟练掌握工程造价资质标准,从事工程造价资质管理工作不少于2年;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四)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三、推荐方式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归口单位按照本地区、本行业的专家分配名额推荐(附件1);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推荐表(附件2)1式4份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四、审核办法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归口单位的相关单位,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成员推荐表》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归口单位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我部对各地区、各行业推荐的人员进行审定。
五、设立专家库
(一)我部将拟选定的专家列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并告知相关单位、专家所在单位和专家本人。
(二)专家库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动态调整。
联系人及电话:谭华 010-58933216(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