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1]308号

颁布时间:2011-11-14 16:39:06.000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健全失业监测预警制度的要求,针对当前失业动态监测工作中存在的监测范围有限,监测企业数量偏少,企业样本在行业、区域等分布代表性不强,少数样本企业因关闭破产难以正常退出及替换样本等问题,失业动态监测制度亟需进一步完善。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失业动态监测范围

  目前,全国已有105个城市共3568家企业纳入了全国失业动态监测范围。由于监测的城市和企业样本偏少,由此形成的全国企业岗位变化情况代表性不强,影响了对就业形势的科学判断。为此,我部将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城市和企业数量。鉴于有的省份根据工作需要已将监测工作扩展到了所有设区的市,扩大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今年底将已开展失业动态监测但尚未纳入全国监测的城市统一纳入全国监测范围;第二步,2012年底将其他省区所有设区的市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尚未全面开展失业动态监测的省份要加大工作力度,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二、做好增加和调整监测企业样本工作

  为保持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持续性,增加和调整企业样本工作统一在今年12月进行。各地要通过增加监测企业样本,改善样本结构,提高样本分布的代表性。在原有监测企业的基础上,根据监测城市的经济总量、行业结构、企业户数、职工人数等因素适当增加监测企业样本。同时,对原有不符合监测要求的企业样本予以清除。各地在调整新增监测企业样本时应邀请统计专业人员参与相关工作,按照科学抽样的原则确定监测企业。要做好宣传工作,争取企业的支持和配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调整新增监测企业样本工作正式开展前对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一)关于新增监测企业

  选择监测企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具有代表性的行业;二是有效反映当地产业结构特点;三是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较大。

  1.行业分布:应选择在本地区就业总量中排名前10位的行业。要充分考虑当地产业结构的特点,将支柱产业纳入监测范围。要考虑行业分布的均衡,制造业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0%.行业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1]69号)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1)的门类确定。

  2.企业规模:应根据当地企业规模情况,将大中小型企业按照相应比例纳入监测范围,控制大型企业的数量,中小型企业不得低于60%,微型企业原则上不纳入监测范围。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有关规定执行。

  3.所有制分布:应按照当地企业所有制结构比例,兼顾各类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3。

  (二)关于调整现有企业样本

  1.剔除已关闭破产企业等无效监测样本。

  2.剔除不符合监测条件的企业样本。

  3.更换企业样本必须在部里统一安排下进行,各地不应自主剔除、更换、补充。

  (三)关于监测企业数量

  1.直辖市监测企业不少于300家。

  2.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监测企业不少于60家。

  3.人口在50—100万的城市监测企业不少于45家。

  4.人口在50万人以下的城市监测企业不少于30家。

  三、加强数据报送和分析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监测企业的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失业动态监测数据上报要与就业失业相关数据同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须提前)上报汇总数据和分析报告。对涉及人数较多的关闭破产、停业整顿、业务转移、经济性裁员等要作出专项说明。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数据分析,撰写监测分析报告,定期报送当地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部里将对监测软件进行调整完善,为地方准确上报数据和开展数据分析提供支持。为保障数据安全,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将数据上传后拷贝留存,部里将不再通过网络提供数据。

  四、近期工作安排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今年11月25日前,将已开展失业动态监测但未参加全国统一监测的城市和新增监测城市名单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今年12月15日前完成新增调整企业样本汇总工作,并于12月20日前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我部审核后反馈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调整。12月底前,各监测城市应完成监测企业建档期基础数据采集、核实工作,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于2012年1月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培训

  健全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是“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要将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目标任务考核,强化工作指导,及时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监测城市要加强对企业经办人员的定期培训,指导监测企业健全经办人员A、B角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沟通和交流,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适当的通讯、交通补贴。要加大投入,安排必要的人员和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联系人:李道华,谈宇德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84661034,84661036,84661030(传真)

  失业保险司联系人:刘明陆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84207332,84207334(传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