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1]78号
颁布时间:2011-11-11 09:19:16.000 发文单位:商务部
为保护环境,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1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2008-2010年至少2年有出口实绩(2008年以后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至少1年有出口实绩,相关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2012年焦炭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
3、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证明2010年和2011年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无环境违法行为且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及配套设施健全。
6、2008-2010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提高企业出口经营集中度,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焦炭出口业绩合并将不予认定。
(四)2008-2010年至少2年有一般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1家有焦炭经营能力的企业。推荐的企业若为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一)条第1、2、3、5、6款相关条件;推荐的企业若为流通企业,其注册资本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第1、3、4、5款相关条件。
(五)2008-2010年有边境贸易焦炭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的地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2家有焦炭经营能力的边贸企业。推荐的企业若为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一)条第1、2、3、5、6款相关条件;推荐的企业若为流通企业,其注册资本须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第1、3、4、5款相关条件。凡有符合以上第(一)、(二)条申报条件企业的西部地区,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六)为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出口产品须从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的企业购买,并提供货源企业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根据商务部2009年第128号公告,申报企业2007-2009年期间自非准入企业购买的出口产品,须从其当年出口(供货)数量中扣除,不得作为企业的出口(供货)实绩进行考核。对于2010年自非准入企业购买出口产品的企业,除扣除其相应出口(供货)数量外,另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焦炭分会研究提出具体处罚意见,报商务部同意后执行。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焦炭出口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焦炭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对本地区申请焦炭出口资质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五矿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见附件,企业所填表格请至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网站下载)。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五矿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企业所填表格请至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网站下载)。
受商务部委托,五矿商会商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对申请出口配额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汇总建议,于2011年12月1日前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五矿商会的复核意见,对符合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一并对外发布。
三、相关报送材料
焦炭出口配额申报企业在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并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生产企业须提供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守法证明文件,包括无环境行政处罚证明、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证明、建设项目执行环评“三同时”证明、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同时提供2010、2011年度环境监测报告正本。
(二)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商务部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