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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科[2010]13号

颁布时间:2010-04-19 09:21:19.000 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直属有关单位,部直属有关单位,部管有关社团: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科[2009]2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是本地区、本单位的计划项目日常管理单位。请各地、各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计划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二、计划项目中科研开发、软科学研究、科技示范工程(包括产业化基地、技术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等项目,采取事前约定、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管理方式。

  三、计划项目的验收。验收是对计划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所取得成果的评价和确认。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计划项目的名义挂牌或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四、清理以往的计划项目。为了保证计划项目执行的严肃性,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切实发挥计划项目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请各地、各单位对以往计划项目进行清理,汇总整理本地区、本单位历年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对已超过规定完成时间一年以上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计划项目,督促承担单位尽快完成项目并提交验收申请。对2010年6月30日前仍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未因正当理由提出申请延期的计划项目,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其计划项目资格,且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计划项目。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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