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1]55号
颁布时间:2011-04-29 11:19:13.000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以来,矿业权分类管理全面实施,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率先推行,在规范矿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石油、天然气除外),促进整装勘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业权分类管理
(一)细化完善勘查风险分类。继续按照12号文的规定,实行矿业权分类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12号文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勘查深度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部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对于高风险勘查,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根据地质构造条件,区域成矿规律,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划分探矿权区块。对整装勘查区以外的高风险勘查,也要积极推进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对于煤炭以外的其他低风险勘查,参照13号文关于煤炭资源的管理,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对于无风险矿种,由国家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应与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相衔接。通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矿业权设置方案具体编制要求见附件。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审批,其中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的34个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报部备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低风险勘查和无风险矿种的矿业权,不得新设整装勘查区高风险勘查的探矿权,国家为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开展的勘查工作除外。各地应根据矿业权出让的需要,选择重点地区优先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机关应保证审批时效,及时批复。对各类已设矿业权,凡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应按方案逐步推进矿业权整合,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涉及整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批要件、办理程序、发证权限,以及相关优惠政策,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整装勘查区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22号)要求,暂缓审批的已受理矿业权申请,如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应按方案调整后进入审批程序。
(三)规范完善矿业权出让。按照12号文规定,对高风险勘查,坚持申请在先的探矿权出让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对整装勘查区高风险勘查,通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保障合理布局。对低风险勘查和无风险矿种,坚持主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综合资金、技术、业绩、诚信等要素设置竞争条件,防止简单地“唯价高者得”。全面执行矿业权出让进场公开公示相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除按照12号文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四种情形之外,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协议出让范围。
矿业权协议出让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按照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34个重要矿种的协议出让,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其中,因矿业权整合或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需要协议出让,属于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权限范围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协议出让的批准权限,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规定,报部备案后执行。
二、促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
(五)划定整装勘查区。按照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总体部署,在全国重点成矿区带,以国家紧缺矿产为主攻矿种,优选成矿条件好、找矿风险大而又具有找矿突破潜力的地区设立整装勘查区,集中实施整装勘查。整装勘查区名单及范围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统一发布。
(六)加快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和审查。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整装勘查区内主攻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勘查工作进展适时滚动修编,报部备案。整装勘查区应优先保证主攻矿种勘查,非主攻矿种新设置的矿业权原则上不得影响主攻矿种的整装勘查。情形特殊的,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七)优选实施整装勘查的探矿权人。整装勘查区内已设探矿权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的整装勘查工作部署,保障勘查资金投入和勘查进度。资金能力不足的,应引入社会资金合资勘查,也可申请国家资金联合勘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已设探矿权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要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促进矿业权整合,实施整装勘查。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原探矿权人中产生整合主体;对原探矿权人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的,可以引入新的主体,整合矿业权。暂不具备整合条件的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的整装勘查工作部署,保障勘查资金投入和整装勘查的工作进度。不参加整合又达不到整装勘查要求的探矿权人,由整合主体给予合理的补偿后退出。
整装勘查区内主攻矿种空白区的矿业权设置,要与推进已设矿业权整装勘查相结合,可优先配置给整合主体;其他空白区,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出让,不收价款。出让中应遵循“三优先”原则,即投入大、勇于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本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和找矿技术相结合的优先;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
(八)落实探矿权人整装勘查责任。整装勘查区内的探矿权人应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编制探矿权范围内的勘查实施方案,保证勘查投入和勘查进度,并承诺如果投入和进度等未达到整装勘查要求,探矿权到期不再申请延续。由于勘查进展等原因导致整装勘查要求发生变化的,探矿权人可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确认达到整装勘查要求的,可予以延续。
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的新设探矿权,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承诺书;已设探矿权,应在整装勘查实施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修编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承诺书,否则探矿权到期不予延续。
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应根据地质勘查工作进展滚动调整,探矿权范围内的勘查实施方案根据整装勘查区勘查实施方案及时修编。
(九)严格规范探矿权转让及矿种变更。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的新设探矿权必须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地质勘查报告经评审备案后才能转让。受让方必须具备实施整装勘查的能力。勘查矿种变更、整装勘查区设立前已设探矿权的转让,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执行。
三、强化保障措施
(十)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勘查行为。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不含地质勘查基金,下同),主要用于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地质工作,为社会资金开展高风险勘查提供支撑。社会资金不愿投入的高风险勘查,财政资金可投入开展勘查工作,原则上完成预查后,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
地质勘查基金主要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可与社会投资人联合开展高风险勘查,也可根据国家矿产地储备的需要,针对特殊矿种和特殊地区合资或独资开展相应的勘查工作。
对于青藏、新疆、西南三江和大兴安岭等地的生态环境敏感地区,应鼓励优势企业开展风险勘查,但要强化管理,明确开采时应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社会资金不愿进入的地区,财政资金及地质勘查基金可投资勘查,并适当提高勘查程度。对于适宜开采的大型矿产地,要引进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勘查开采。
(十一)发挥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主力军作用。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地勘单位技术力量和矿业权持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分析,在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根据技术能力、勘查力量和找矿业绩,为国有地勘单位合理配置高风险勘查空白区的探矿权,调动其找矿积极性,鼓励走探采一体化道路。中央驻地方国有地勘单位按属地原则,享受同等政策。
具体配置办法及转让处置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矿业权配置情况及时报部备案。
(十二)提高整装勘查区矿业权审批效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开辟整装勘查区矿业权审批快速通道,主动服务,积极协调,加强联系,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十三)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经批准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要求,纳入“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信息化管理。以往已经批准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附件要求完成相关数据整理,报国土资源部。不按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矿业权、擅自扩大协议出让范围、调整勘查风险类别未报部批准的,不予矿业权配号。
(十四)切实保障勘查质量。整装勘查区内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相应的甲级勘查资质。勘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规范实施勘查工作,承担技术质量责任。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整装勘查区的勘查项目组织抽查,发现质量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编造虚假地质资料等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和勘查单位,建立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申请探矿权采矿权资格和勘查资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八年。12号文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的调整要求及第五条规定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规定的整装勘查区矿业权管理措施,对其它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参照执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是在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上,对一定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空间布局的详细安排,是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一、总体要求
(一)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矿产资源规划等为依据,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和既有地质矿产信息等资料,坚持整装勘查、集约开发的原则,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
(二)对高风险勘查区域,要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对低风险勘查区域,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其中,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按已有文件要求执行。对无风险矿种,由国家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三)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在广泛征求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矿业权人及利益相关人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划分探矿权采矿权区块,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和规模。编制区域凡可能涉及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成矿地质条件的地区,均应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论证结果应在矿业权设置方案中作专题说明,并在划分探矿权区块时,严格落实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矿业权管理规定。
(四)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他区域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组织编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五)已设矿业权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应按矿业权设置方案逐步调整和整合。
(六)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动态管理,滚动修编。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过程中,三分之二以上探矿权地质勘查工作程度有了阶段性提高,根据已进行的地质勘查工作情况,需对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调整的;因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区域内三分之一以上已设矿业权涉及范围调整的,由负责组织编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修编意见。
(七)为加快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根据近期勘查工作部署,可以突出主攻矿种和重点区域。对面积较大的整装勘查区,可以划分多个编制单元,分步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技术要求
矿业权设置方案由方案文本、附图、附表组成。矿业权设置方案文本应包括总则、地质成矿背景及社会经济发展分析、矿业权划分方案及结论、保障措施、附则等主要内容。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一)概述编制区域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交通、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地质工作情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
(二)依据编制区域自然地理条件、成矿规律、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资源赋存条件、地质工作程度、经济技术条件及勘查开采现状、基础设施布局、行政区划、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等,提出探矿权采矿权的划分方案,并对确定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数量、位置、范围等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矿业权设置方案结论,要对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数量、位置、范围、面积、拐点坐标、标高、资源储量等进行描述。
(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方面保障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的措施。
(五)在附则中说明方案编制的资料来源、与相关规划、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的衔接等情况;方案的审批、修改与解释权限。
(六)用表格形式列出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证号、名称、拐点坐标、面积、有效期、查明和占用的资源储量、开采设计规模等详细情况(具体见附表)。
(七)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要有地理要素、地质矿产要素、地质勘查程度、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或编号)和范围、探矿权采矿权整合的范围等内容。在图左侧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面积等情况;在图右侧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拟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或编号)、面积等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1.地理部分。以经适当简化的本地区基础地理图为底图绘制。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界限、乡镇以上居民点、铁路和主干公路、重要水系、重要山峰和标志点。
2.基础部分。标明编制区域的范围、地质工作程度(调查评价、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及范围;断层、褶皱等;已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
3.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以编制区域为对象,比例尺以能清晰显示、标注各类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为原则确定。已设探矿权以蓝色实线圈画,已设采矿权以绿色实线圈画;拟设探矿权以蓝色虚线圈画,并以蓝色填充,拟设采矿权以绿色虚线圈画,并以绿色填充。地理要素和地质矿产要素图例遵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所采用资料的年份截止到上年年底。
(八)上报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最终成果包括纸质件3份、电子文档、电子报盘数据。矿业权设置方案电子报盘软件另行发布。
附表1
X X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基本情况表
区域名称 | 区域类别 | 拐点坐标 | 区内主要矿种 | 涉及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情况 | 面积(km2) | 编制机关 | 批准机关 | 备注 |
注:1.区域名称是指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区域的名称,应包含区域所在行政单元名称,如X X省X X县X X区域;跨行政区域的,应列出所跨行政单元共同的上级行政单元名称;
2.区域类别包括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整装勘查区、省级重点矿区(勘查区)和一般矿区(勘查区);
3.拐点坐标应填写方案编制区域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或直角坐标;
4.区内主要矿种应列出该编制区域的主要矿种和主要共伴生矿种;
5.编制机关是指方案组织编制的机关,批准机关是指方案组织审查批准的机关;
6.对整装勘查区,如果编制了多个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在备注中注明该编制单元属于X X整装勘查区。
附表2
X X区已设探矿权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图面号 | 许可证号 | 项目名称 | 探矿权 人名称 | 勘查主矿种 | 区块范围 (拐点坐标) | 区块面积(km2) | 勘查阶段 | 资源储量单位 | 预获资源储量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登记发证机关 | 备注 |
注: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已设探矿权的图面编号;
2.许可证号是指所列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3.项目名称是指所列探矿权对应的勘查项目名称;
4.勘查主矿种是指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上所列的主要勘查矿种;
5.区块范围填所列探矿权区块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
6.勘查阶段主要是指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地质工作阶段,如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
7.资源储量是指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1999)》分类中333级别以上储量和资源量的总和;资源储量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号)中附录一《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的要求;
8.对审批通过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在方案修编前,可暂不填本表。
附表3
X X区已设采矿权基本情况表
序号 | 图面号 | 许可证号 | 采矿权人名称 | 矿山名称 | 开采主矿种 |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 矿区面积(km2) | 资源储量单位 | 占用资源储量 | 服务年限(年) | 开采设计规模 | 实际产能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登记 发证 机关 | 备注 |
注: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已设采矿权的图面编号;
2.许可证号是指所列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号;
3.矿山名称是指所列采矿权对应的矿山名称;
4.开采主矿种是指该采矿权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主要开采矿种;
5.矿区范围填所列采矿权范围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直角坐标;
6.占用资源储量是指该采矿权占用的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1999)》分类中333级别以上储量和资源量的总和;资源储量单位参照《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号)中附录一《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的要求;已设采矿权占用多种矿产并分别计算了资源储量的,以主要矿产、共生矿产、伴生矿产的顺序,分别填写各矿产的相关数据;
7.服务年限是指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该矿山拟开采的年限;
8.开采设计规模是指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该矿山的年度开采量;实际产能是指在矿山投入生产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生产情况,该矿山每年的实际开采量;固体矿产的开采设计规模和实际产能均按矿石量计,计量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 号)的标准;
9.对审批通过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在方案修编前,可暂不填本表。
附表4
X X区拟设探矿权设置方案表
序号 | 图面号 | 区块名称 | 勘查主矿种 | 涉及开采总量控制矿种 | 区块范围 (拐点坐标) | 区块面积 (km2) | 现有勘查程度 | 风险类别 | 设置类型 | 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 | 备注 |
注:1 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拟设探矿权的图面编号;
2.区块名称是指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过程中,对拟新设、调整或整合的探矿权区块临时赋予的名称;拟保留的已设探矿权沿用已有勘查项目名称;
3.勘查主矿种是指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拟勘查的主要矿种;
4.区块范围是指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
5.现有勘查程度是指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在编制方案时已达到的地质工作程度,包括调查评价、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
6.风险类别是指按照本通知要求,经各省调整并报部备案后的勘查风险分类,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的勘查风险,分高风险、低风险、无风险三类;
7.设置类型包括:空白区新设、已设探矿权保留、已设探矿权调整、已设探矿权整合四种类型;如拟设探矿权由已设探矿权经调整,或由多个已设探矿权经整合后设置,则应在备注中注明调整或整合前探矿权名称和证号;
8.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包括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附表5
X X矿区拟设采矿权设置方案表
序号 | 图面号 | 矿区名称 | 开采 主矿种 | 涉及开采总量控制矿种 | 矿区范围 (拐点坐标) | 矿区面积(km2) | 设置类型 | 资源储量单位 | 查明(占用) 资源储量 | 备注 |
注: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拟设采矿权的图面编号;
2.矿区名称是指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过程中,对拟新设、调整或整合的采矿权临时赋予的名称;拟保留的已设采矿权沿用已有矿山名称;
3.开采主矿种是指该拟设或保留采矿权拟开采的主要矿种;
4.矿区范围是指该拟设或保留采矿权范围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直角坐标;
5.设置类型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保留、已设采矿权调整、已设采矿权整合四种类型;如拟设采矿权由探矿权经申请转采矿权、或由已设采矿权经调整,或由多个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经整合后设置,则应在备注中注明转采、调整或整合前的矿业权名称和证号;
6.对拟设采矿权填查明资源储量,对已设保留采矿权填占用资源储量;资源储量是指该采矿权占用的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1999)》分类中333级别以上储量和资源量的总和;资源储量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号)中附录一《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的要求;已设采矿权占用多种矿产并分别计算了资源储量的,以主要矿产、共生矿产、伴生矿产的顺序,分别填写各矿产的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