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12]40号
颁布时间:2012-03-02 11:19:06.000 发文单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对《中国资产评估》杂志地方通联组和通讯的管理,提高杂志办刊质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杂志通讯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宣传部联系。
联系人:刘永辉
电话:88191853
信箱:liuyh@cas.org.cn
附件:《杂志通讯员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中国资产评估》杂志通讯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对外宣传工作,规范通讯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通讯员的承上启下、传递信息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讯员是指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选拔推荐,并经中国资产评估审核确认,有条件、有能力为《中国资产评估》杂志、中评协网站写稿、供稿并能积极从事行业宣传的评估行业相关人员。
通联组是中评协设在各地方协会组织管理本地通讯员的机构。
第三条 通联组组长由地方协会推荐,中评协聘任。通联组组长一般由地方协会主管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通讯员由通联组或地方协会发展,报中评协备案,可获得《〈中国资产评估〉通讯员证书》,通讯员任期两年,考核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五条 通联组的职责:
(一)落实中评协有关宣传工作部署;
(二)组织、管理地方通讯员;
(三)负责中评协杂志、网站等舆论平台在地方的撰稿、组稿、初编以及发行等工作;
(四)在本地区开展资产评估行业宣传。
第六条 通讯员的基本条件:
(一)在资产评估机构或相关联系会员单位工作;
(二)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
(三)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组稿能力;
(四)有一定的业务理论水平和工作实践经验,熟悉评估行业并能及时掌握评估行业发展动态;
(五)具备较强的工作热情及责任心。
第七条 通讯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工作。通讯员是评估行业基层的宣传员,应及时了解、掌握中评协的中心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积极宣传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反映情况。通讯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与各级协会保持联络顺畅,及时将评估一线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广大评估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地方协会,反映给上级主管部门。
(三)撰稿组稿。积极主动地捕捉新闻线索,及时将评估一线的工作情况、动态、评估案例、经验交流、会员的工作、生活等撰稿或组稿。每位通讯员每年至少撰稿2-3篇,组稿3-4篇。
(四)积极参加中评协、地方协会组织的培训等相关活动。
(五)及时收集、上报办好《中国资产评估》杂志和中评协网站的意见和建议。
(六)各地方协会和评估机构的通讯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通讯员如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离职的,所在单位应予以及时调整和补充,督促其搞好工作交接,并将新任通讯员的信息资料及时上报中评协。
(七)各地方协会和评估机构要积极向中评协物色、推荐写作人才,逐步建立较为稳定的作者群,将作者群逐步建设一支较高素质的作者队伍。
第八条 通讯员的权利:
(一)通讯员具有对所在评估机构工作采访报道的权利,各评估机构应为通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 件和支持;
(二)通讯员可获得中评协赠送的书籍或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通讯员可参加通联组及中评协举办的有关会议、培训及调研活动;
(四)成绩优异的通讯员可获得中评协及地方协会的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通讯员的,可免费参加中评协组织的相关专业论坛、列席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或参加中评协组织的采风活动。
第九条 通讯员的选聘程序:
(一)地方协会或通联组在本地区选拔符合条 件的通讯员,并报中评协备案。
(二)中评协向通过备案的通讯员颁发《〈中国资产评估〉通讯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通讯员名单和证件号。
第十条 地方协会成立通联组,应当向中评协提出申请,明确通联组负责人。
中评协同意成立通联组,应当向其颁发牌证。
第十一条 通联组应当建立通讯员资料库,动态掌握通讯员个人信息、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各通联组负责通讯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了解通讯员工作情况,有重点地培养宣传骨干力量。
第十三条 通联组要建立通讯员考核制度。设置通讯员撰稿、组稿台账,统计各通讯员撰稿、组稿数量。根据撰稿、组稿数量及采用情况等对通讯员进行考核,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中评协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工作,提高通讯员的采、编、写能力,开阔通讯员视野,以便更好地做好杂志、网站的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中评协定期对通讯员和通联组的工作进行抽查。对连续一年未向通联组或中评协发稿的通讯员将不再续聘并收回有关证书。
第十六条 通讯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以通讯员的名义持证进行与资产评估行业无关的采访活动。
(二)通讯员不得索要、收受被采访单位、个人的现金及有价证券等不当利益。
(三)各地通联组的对外发言、特别是涉及到评估行业、相关领导等,以及掌握不准的有关采访或重大选题等,需请示中评协。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代表评估行业和协会发言。
第十七条 通讯员违反工作纪律,应当取消通讯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中评协拥有对本办法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