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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闽价电[2012]13号

颁布时间:2012-05-09 16:24:22.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中化(福建)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各成品油经营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降低330元/吨,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降低310元/吨。我省自2012年5月10日起实行全省统一价区,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为9680元/吨,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8840元/吨。由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下达我省国Ⅲ汽油销售价格,我省销售国Ⅲ汽油仍按国Ⅱ汽油价格执行。

  调整后的我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1、附件2.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相应降低。我省未实行统一配送,省内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35元/吨确定。调整后的我省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水平见附件3.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其他有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以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六、本通知自2012年5月10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

  1.福建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一)

  2.福建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二)

  3.福建省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5月9日

  下载:附件1-3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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