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2-08-02 09:44:05.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建设局)、新区城建局,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两次试行,目前条件已基本成熟,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决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的规定,请未办理企业信息卡的市属施工企业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办事指南中“9.3企业信息卡办理和更新指南”的要求,申报基本信息,办理企业信息卡,建立电子信用档案。
二、根据《办法》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每6个月一次,对施工企业此前2年内被录入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开展阶段信用评价。为全面采集企业信用信息,请各施工企业按照《办法》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于2012年8月20日前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申报2010年9月1日以来的良好行为信息(已经申报的不再重报),同时向我局相关部门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经核查符合要求的,计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三、企业申报的年度纳税,是指施工企业在我市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及相关附加税的累计总和。企业应当提交由法人注册地或分支机构注册地、工程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宝安、龙岗为税务所)开具的年度《通用纳税证明》。
四、请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办理金建数字证书,并按《办法》规定,对《办法》实施前6个月内其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开展履约评价,于2012年8月20日前登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填报履约评价结果。
五、请各区(含新区)建设局在每一阶段评价开始前,根据本区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等信息,以6个月为一个统计周期,将相关施工企业的工程业绩信息(施工承包合同总额)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汇总,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录入诚信系统。
六、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安监、造价、检测、工程交易等执法机构应当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办法》,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修改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的执法文书,确保信用信息及时、规范采集。
七、《办法》施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及时向我局反映,涉及企业信用信息的更正调整,统一在下一次阶段评价时处理。施行当日各建筑施工企业实时评价的起评分,以此前2年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诚信系统已经采集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开展的阶段评价得分进行计算。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春,83785075;包治国,83785861。
附件:
1.《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2.《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O一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