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2012]33号
颁布时间:2012-09-18 16:52:12.000 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延续工作,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上述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证书延续申请。
二、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三、对于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现有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可申请设计与施工资质重新核定,最高核定其原有资质等级的下一级资质。
四、申请资质延续,目前暂不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可由具有电气或相近专业(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工企自动化、自控、机电一体化、机电安装、计算机应用等)中级及以上职称,10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替代。
五、申请资质延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原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五)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申报之日前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整改情况的相关材料。
六、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该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