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4]2号
颁布时间:2014-01-04 15:08:59.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形成符合首都特点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多元化办医格局,促进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推进城市副中心功能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北京国际医疗服务区(以下称园区)开展社会办医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本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建设健康北京的总体安排,以落实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相关政策为抓手,以建设社会办医试点园区和医疗健康服务业示范区为着力点,通过政策倾斜和聚焦发展,充分发挥首都医疗资源优势,积极引入国内外社会资本和先进技术、管理、人才资源,在园区规划、土地利用、投资建设、行业准入、合作办医、多点执业、人才引进、健康管理与促进、云医疗、商业保险、第三方服务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大力发展医疗健康服务业,进一步丰富医疗服务和健康服务供给,不断提升首都医疗服务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二、功能定位与发展目标
(一)功能定位。
园区以培育面向全国、服务国际的健康产业链为核心,支持高端技术在园区转化利用、高端人才在园区执业发展、高端服务在园区集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健康服务方面的紧缺行业、优势学科、新兴业态及相关支撑产业,支持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医疗投资机构及相关服务企业集团总部在园区集聚,支持“医、教、研、养、康”五位一体集群发展,努力打造国际的医学园区(医学中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医疗健康服务业示范区、多元化办医试验区。
(二)发展目标。
——建设国际的医学院和教学医院。以国家级转化医学科研基地和开放式实验室为支撑,搭建医学、药学、医疗器械、康复技术等研究孵化平台,打造“医、教、研”一体的中外合作医疗技术研发中心。
——集聚一批国际水准的专科医院。与医疗领域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标准对接,规划建设肿瘤、心脑血管、神经病学、运动医学、老年病、妇科、儿科、医学整形与心理专科等高水准的专科医院。
——建设现代化、专业化的临床检查检验中心。实现园区内资源共享,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积极推进园区医疗辅助服务专业化,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发展国际的中医诊疗与养生产业。积极引进中医药优势技术和人才,建设中医医学院和中医药教学培训基地,发展中医文化推广体验产业,大力传承发展中医特色诊疗、养生与健康管理服务。
——形成医疗健康服务支撑产业。支持一批医药和医疗器械研发、云医疗服务、会展交易、医疗中介咨询、医疗保险等机构入住园区,发展一批高端康复、养老、养生项目,建设一批陪护酒店、写字楼、专家公寓、特色商业、健康餐饮等设施,高标准做好园区商务配套服务,丰富和延伸医疗健康产业链。
三、试点政策
(一)为园区医疗机构项目预留发展空间。在编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时,充分考虑园区功能定位和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需求,为园区医疗机构项目规划预留发展空间。(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支持外资医疗机构到园区发展。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适度放宽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的股权比例限制,降低投资总额标准,延长投资年限,开展外国资本独资在园区内设立医疗机构试点。(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负责)
(三)鼓励社会资本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办医。鼓励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具有学科优势的公立医疗机构特需专科与社会资本合作在园区发展。市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及本市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做好无形资产评估、授权使用和对外投资,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合作办医形成的国有资本使用收益应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市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支持本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市医院管理局配合)
(四)推进营利性医疗机构工商登记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在园区设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和筹建登记。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总部入驻园区,并按照总部类型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鼓励其开展连锁经营服务。(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负责)
(五)完善园区建设的土地政策。结合园区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将园区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对于“医、教、研”用地和多功能用地采取组团开发的方式,合理分担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实现资金平衡。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项目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其中对规划为“医、养、康一体化”项目用地采取招标的方式出让。(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分别负责)
(六)对园区建设项目给予政府资金支持。对于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政策的,可给予市级资金支持。对于园区内非营利性社会办医项目,符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政策的,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于园区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负责)
(七)支持在园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园区内社会办医机构签订医师多点执业合作协议,支持医师及团队到园区内社会办医机构执业。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医师或专家团队到园区举办独立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试点政策。鼓励外国医师按照有关规定到园区内执业。(市卫生局、市医院管理局负责)
(八)放宽对园区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限制。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上,充分考虑园区社会资本办医的需求,合理预留空间。对于园区社会办医机构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需求,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配置试点政策,放宽审批条件。对于园区社会办医机构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需求,预留配额空间,除诊疗科目设置和医技人员配置须达到要求外,日常工作量和设备阶梯配置标准予以放宽,医院等级和编制床位数不作具体要求。(市卫生局负责)
(九)鼓励园区医疗机构与保险机构开展合作。支持园区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开展国际标准认证,鼓励园区医疗机构与国际医疗保险机构、国内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开展合作,推动园区内医疗机构信息系统(HIS)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简化理赔手续,实现快速结算,方便国内外患者到园区就医。(北京保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分别负责,市金融局配合)
(十)鼓励园区创新融资模式。支持园区设立园区发展基金,促进园区产业、临床科研和转化医学等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健康服务业特点在园区创新金融产品,提供金融配套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金融局负责)
(十一)落实支持社会办医的财税和价格政策。对园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园区内社会办医机构,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符合税法规定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和大型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支持园区内医疗机构享受国家及本市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园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医疗服务价格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协调会,共同研究解决试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试点政策落地。根据国家及本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调整有关审批事项,简化园区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园区内基础设施和医疗项目可申请纳入本市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以促进园区项目顺利实施,尽快发挥园区的示范带动效应。
(二)明确各方责任。各牵头部门要抓好牵头落实,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积极争取国家对口部门的政策支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监管办法,建立有效的分类监管机制。通州区政府要统筹推进园区建设,用足用好试点政策,实现园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营。
(三)加强试点政策研究。各有关部门要动态跟踪,做好先行先试政策的研究评估工作,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为加快园区发展提供动力,为全市社会办医和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做好政策储备,适时将成熟的政策推广至全市。
(四)加强宣传推介工作。在国内外重大活动中注重加强对园区的推介,营造良好的社会办医和园区发展环境,带动全市医疗健康服务业有序快速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