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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4]1号

颁布时间:2014-01-10 11:38:47.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

  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业植物保护工作,规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2014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规范和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补助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绿色防治技术与产品,小品种农药登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监测预警以及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事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农业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五条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贴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接受具有一定规模的植保服务组织(全年服务面积在500亩以上)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农民。

  第六条 小品种农作物农药登记补贴资金项目补贴对象为开展蔬菜、水果、食用菌、中药材、蚕桑等我省特色小品种作物主要病虫害防治农药扩作登记的我省农药生产企业。

  第七条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治技术与产品推广补助对象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治技术和产品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八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监测预警项目补助对象为开展数字化监测预警区域站建设项目的市、县(市、区)植保站和开展植物疫情示范监测点建设的基层植物疫情示范监测点。本项目按照浙江省“十二五”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进行。

  第九条 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工作奖补资金奖励对象是我省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工作年度考核优秀单位。

  第十条 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一防治服务组织为从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的补助试点工作。

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贴资金的补助标准和资金用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作业环节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2〕121号)执行。如该试行办法修订,则按新办法执行(下同)。

  第十二条 小品种农作物农药登记补贴标准:补贴资金不超过登记试验总费用的50%,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省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田间药效、残留、毒理、环境等小品种农作物农药申报登记试验费用。

  第十三条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治技术和产品示范推广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农业产业扶持资金中予以重点安排,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各有关专项资金的相关要求执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物农药及高效、低毒、环境友好型农药等绿色防治产品的购置和绿色防治技术培训和示范宣传。

  第十四条 数字化监测预警区域站建设项目,单个项目省补助资金控制在40万元以内,植物疫情示范监测点建设项目单个项目省补助资金控制在20万元以内。数字化监测预警区域站省补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移动数据采集终端、病虫监测等实验仪器设备;开展数字化监测预警平台应用培训;组织病虫害监测数据采集处理及维护。植物疫情示范监测点省补资金主要用于疫情监测所需的实验和信息采集处理仪器设备购置等。实验室改造资金由当地自筹解决。

  第十五条 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工作奖补资金,根据我省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工作年度考核优秀单位所承担的防控任务、防控成效等情况分配。

第四章 补助办法及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贴资金的补贴办法和资金发放程序按照浙财农〔2012〕12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小品种农作物农药登记补贴程序。农药企业填写登记补贴项目申报书,并提供拟登记产品的可行性报告、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当地农业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经省里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并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及预拨管理。农药企业凭合同或提供相关试验费用支付凭证,经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预拨付或结算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治技术与产品推广项目根据各相关专项资金的要求进行申报、审核、立项管理。

  第十九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测预警项目由市县农业部门根据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农业厅根据规划以及各地申报情况,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省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第二十条 省农业厅负责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工作年度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等次后将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下达省补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操作程序,抓紧抓好政策落实,保证政策的公开和透明。

  第二十二条 各地农业、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相关规定,切实把好审核关。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落实人员做好补贴资金的公示和专账核算,切实加强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对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申报补助资金中弄虚作假、虚报作业面积、套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要追回补助资金,审核把关不严的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并于次年6月底前将补助政策实施情况检查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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