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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审工作的通知

大财企[2008]584号

颁布时间:2008-11-06 13:33:57.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财政局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市直各国有、集体企业: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决算报表编审工作,提高财务会计决算报告质量,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企业决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新文件、新制度,充分做好决算编制相关准备工作

  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涉及全局工作,是企业一年经营成果的最终体现。各级领导应加强对决算编审工作的组织、协调,通过组织内部审计、资产清查等工作,彻底杜绝账外资产存在,认真纠正财务处理中任意调剂盈亏等不合规事项,坚决纠正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夯实成本,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效益不实问题。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出台,企业决算编制工作中必然面临一些新问题。为配合企业搞好政策学习,我们将2003年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涉及企业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收集整理并印发成册(《财政企业财务制度选编》),同时编印了《大连市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手册》,各单位应加大学习和培训力度,集中组织财务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做好决算编制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全面和准确。

  二、2008年出台的涉及决算编制的相关政策

  1、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的有关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本着企业与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可以按不高于工资总额4%的比例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金。符合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后,工效挂钩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不得转增所有者权益。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

  2、关于企业实施公司制改建、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七条、《财政部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增值权益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8]101号)的相关规定,集团整体重组改制,子公司对国有划拨土地继续采取划拨方式使用的,可以设立备查账簿登记,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益;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用地(已办手续),土地资产评估增值属于原有股东享有;尚未办理出让手续的,按文件第三条办理;其资产评估增值超过所需出资部分,在其他股东没有按同比例出资情况下,应作为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留作以后增资扩股之用。

  3、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财务处理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属于贷款贴息、转向经营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负债处理;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4、按照市科技局、财政局等部门《转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大科高发[2008]74号)及《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意见》(大科高发[2008]84号)规定,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并经市认定管理办公室最终确定的企业,享受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5、认真学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2007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并于1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引导企业配合税务部门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自觉搞好普法学习,依法纳税。

  6、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159号/大财企[2008]412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大财企[2005]365号)第三条规定的先行回收投资的“其他方式”,包括利润分配方式。财政部门重点审查以下事项:一是先行收回投资方式的合理性;二是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企业未弥补亏损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三是外国投资者对相关债务的承诺。

  三、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为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打下基础

  2008年以来,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陆续在我市各大企业集团实施,但除了少数企业外,大部分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未得到及时调整和修订。企业应加强内部制度建设,结合已经出台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即将出台的的若干具体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要求,从本企业实际出发,抓紧做好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升级工作,及时修订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新的损失和流失。依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合理估价的原则,制定本企业适用的折旧政策,防止出现照搬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关于折旧年限的规定,弱化财务管理的现象,为企业决算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四、规范审计制度,确保财务会计决算编报质量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统一的财务会计报表编报口径,认真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报表编报工作。决算审计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大财企[2004]58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

  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向财政部门及时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具体格式见《大连市2008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手册》附录部分)。连续审计同一企业的中介机构应将上年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进行核实,督促企业及时调整不合规事项,为编制2008年决算打下基础。在本年决算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审计程序,及时发现问题,按规定进行披露,对企业财务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

  财政部门在决算上报前,要加强决算审核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及中介机构决算编制和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企业及时做出调整。

  五、充分利用财务会计决算信息,做好财务会计报告分析工作

  决算数据是政府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各企业要对决算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本地区、本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改革情况和政策影响,深入挖掘问题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完成财务会计报告分析,并与决算报表一同上报市财政局。

  为加强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市属国有企业在做好快报工作的同时,应重视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并于每季次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上报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便于财政部门随时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制定相应政策。

  六、搞好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的事后抽查

  被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按调整意见及时调账。不按有关政策规定调账,财务决算虚假、数据不实,决算编报问题较多的,将按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决算编报结束后,财政部门将组织对编报信息质量进行抽查。凡填报不规范、不准确、改变口径、反复修改的单位,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及整顿处罚。

  七、上报内容及时间要求

  各市直企业应于2009年3月13日前(有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在3月末前),将通过审计确认的2008年财务会计报表上报市财政局,上报内容包括:1、2008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集团企业以合并报表形式上报)、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全部基层企业分户和汇总计算机数据、财务状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3审计报告,集团企业须上报中介机构对集团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应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通过审计确认的2008年汇总财务会计报表报市财政局,上报内容包括:1、2008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全部基层企业分户和汇总计算机数据;3、对本地区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

  各有关单位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大连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二00八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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