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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48号

颁布时间:2008-11-26 14:10:32.000 发文单位:淮安市政府办公室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国有财产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责任追究对象为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责任:

  (一)违反规定进行企业生产经营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产核销等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融资、赊帐经营、进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的;

  (四)违反规定出售国有资产的、折股或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隐瞒、截留、转移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滥发钱物,侵蚀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

  (六)因其他违规情况或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第五条对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引咎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二)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三)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由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赔偿金额;同时追回原给予的奖励(包括股权、奖金、实物等)。以上处理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资产损失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部分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挽回全部损失的,可以减轻、免予处理。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故意瞒报资产损失,弄虚作假,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调查,包庇相关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八条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企业领导人员离任以后,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条国资监管机构发现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时,应立即开展对该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的调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避免进一步损失,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或通报。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应及时提请国资监管机构展开调查。

  第十二条市纪委、监察、组织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受理市国资监管机构的报告,并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企业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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