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08]18号
颁布时间:2008-10-29 14:50:32.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进节油节电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汽车船舶节油
(一)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要严把机动车检验关,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已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要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严禁报废汽车的过户和“营转非”变更登记。加大对报废车、拼装车的道路检查和查处力度。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报废汽车及时销毁。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省公安厅、省商务厅负责)
(二)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不同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政策,鼓励使用小排量乘用车。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非特殊工作需要,不得购买越野车和吉普车。(省国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贯彻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落实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新生产和进口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燃料消耗量标识。(省质监局负责)
(四)加强运输节油管理。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投放新的运力。抓紧研究完善挂车牌照管理、交通规费征收和保险制度,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积极推广使用公路自动收费系统(ETC)。(省交通厅、省公安厅负责)
(五)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各设区市要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要加大财政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补贴力度,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吸引、鼓励更多群众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强出租车调度,完善预约制度,降低空载率。(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财政厅负责)
(六)积极推进船舶节油。鼓励使用节能高效的新型船舶,淘汰老旧高耗能船舶。新建造船舶应采用节能型设计、选用节能环保型柴油机和新型高效螺旋桨,实现船体、主机和螺旋桨的合理匹配。(省农业厅、省交通厅负责)
(七)加强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节油工作。鼓励使用节油型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推广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和复式机械化作业,减少作业环节,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农机服务部门要加强对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节油技术的指导。(省农业厅负责)
(八)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油工作。要完善公务车辆配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制度,核定各单位、各系统、各部门车辆编制,压缩配置规模。加快清理超标车辆,积极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淘汰高耗油、排放超标的车辆。建立完善本级公共机构公务车档案,推行单车油耗核算,定期对各公共机构公务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九)大力开展港口设施节能。努力提高码头泊位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港口的通过能力和效率。优化设备选型设计,选用低能耗、高效率的装卸设备,优先选用以电能为动力源的装卸设备,逐年降低港口综合能源消费量。(省交通厅负责)
二、锅炉(窑炉)节油
(一)加大电力行业节油力度。新建燃煤电厂必须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现有燃煤机组限期实施点火和低负荷稳燃节油技术改造,降低油耗。(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负责)
(二)加快工业窑炉燃油替代。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大力采用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节约燃油消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电机系统节电
(一)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认真落实国家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和淘汰计划,2009年底前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明令淘汰的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以及机械工业第一批至第十七批淘汰机电产品。(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负责)
(二)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三)推进电机系统节电改造。鼓励企业实施电机系统综合节电改造项目,对采用节电新工艺,优化电机及拖动装置,实施变频调速、软启动、无功补偿、计算机自动控制等电机系统综合节电改造项目,优先申报国家节能奖励项目,优先安排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用电需求侧专项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电机及拖动设备的研发、设计和制造,要严格执行国家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和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和运行标准,把能效指标作为电机及相关设备出厂检测的重要内容,达不到标准的不准销售和使用。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提高电机系统电能利用率。功能在100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空调、冰箱节电
(一)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冰箱(柜)。严格执行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单元式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和《家用电冰箱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等强制性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制度,达不到标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鼓励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空调、冰箱(柜)。鼓励发展非电空调。(省质监局、省商务厅负责)
(二)强化空调运行管理。建立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空调系统建成后应进行能效测评,达不到设计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建设厅负责)
(三)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建设厅负责)
五、照明节电
(一)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制定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2008年底前,设区市所有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底前,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2008年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300万支以上,在确保完成“十一五”推广高效照明产品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效照明产品应用范围。严格落实抑制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生产和消费的税收政策。支持高效光源、灯具等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负责)
(二)减少城市照明用电。科学制订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在深夜试行间隔开灯。城市景观照明和娱乐场所霓虹灯要选用高效照明产品,除重大庆祝活动外,严格控制景观灯的启闭时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建设厅负责)
(三)优化照明系统。机关、学校、医院、宾馆、商厦、工业企业要加强照明节电管理,深挖照明节电潜力,改进电路布设、照明灯具和控制方式。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办公节电
(一)扩大办公产品能效标识和节能认证实施范围。2008年底前将计算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产品纳入能效标识实施范围,2009年底前将计算机、打印机等产品纳入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引导用户购买节能型产品。(省质监局、省商务厅负责)
(二)强化办公节电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制订节约用电制度和节电改造计划,明确节能监督员,监督节电制度和改造计划的落实。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为确保上述节油节电措施落到实处,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将节能评估审查或节能登记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条件,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否则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用油用电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加强统计考核。2009年底前要完成所有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并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挖掘节电潜力。石油、发电企业和输配企业要努力降低石油、电力自用率,减少石油、电力损耗。
(三)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各设区市和电网企业要制订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支持企业采用蓄冷、蓄热方式,积极参与用电高峰时段避峰。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鼓励利用余压余热发电。
(四)完善促进节油节电的政策机制。对钢铁、水泥、烧碱、铁合金、电石、黄磷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实施标准。完善峰谷电价,合理调整峰谷价差、时段和实施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尖峰电价。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油节电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强化监督机制,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浪费行为。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要加强终端用能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管,定期开展检查,对产品能效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对能效严重超标产品要责令企业收回。
(五)深入开展节油节电宣传教育。要以节油节电为重点,普及节能知识,解读节能政策,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将节油节电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实践培训体系,在广大企业开展节油节电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开展节油节电进家庭、进社区活动,编印节油节电宣传资料,向公众介绍、传授节油节电的方法和窍门。
各地各部门要把抓好节油节电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具体措施。各设区市、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节油节电工作负总责,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确保节油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