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08]99号
颁布时间:2008-12-23 11:10:11.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各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及大学生医疗保险证的发放等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具体政策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省财政对市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三、确保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各高校应切实做好大学生的就医工作。
四、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治疗的,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和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意义重大,政策性强,各市人民政府必须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地推进,要因地制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推进步骤,并尽快组织实施。要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通力协作,确保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做好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工作。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