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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林业厅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惠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98号

颁布时间:2008-12-19 11:11:05.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人口计生委、省林业厅制定的《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惠的办法(试行)》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惠的办法(试行)
(省人口计生委 省林业厅)

  为了在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激励和引导更多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7〕35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晋发〔2008〕24号)和《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各级组织在制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时,要充分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把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纳入改革方案之中;特别是村(居)民自治组织在制订集体林地承包方案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保障程序的落实,同时还要保障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落实。

  二、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对象、标准及资格确认

  优惠对象:涉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本省户籍人口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

  优惠标准:在核定发包集体林地面积和核定承包总人数的基础上,可给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奖励1人份的林地承包面积。

  资格确认:独生子女家庭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女绝育家庭需持有夫妻一方的《绝育证》。

  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涉及到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具体问题,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林业部门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三、实施程序

  (一)村级初审。首先由村或社区制订林改方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决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若林改方案通过,由村或社区在摸底的基础上按承包林地优惠对象资格条件或限制对象标准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村(居)民公开栏和本村(居)其他合适的位置公示七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乡级复审。

  (二)乡级复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本乡(镇、街办)计生办、林业站、派出所等部门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逐人复核,必要时指定专人进村入户核实。将复审结果反馈到村级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仍为七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准确认。

  (三)县级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级上报的资料,指定专人进行核准,局办公会集体研究终审确认。确认结果通过县(市、区)广播、电视或报纸等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七日后,将无异议的承包林地优惠对象和限制对象,汇总填写《山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惠对象花名表》,加盖公章后一并移交县级林业部门。

  (四)落实政策。县级林业部门根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山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惠对象花名表》,在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在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各地林业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实对象有关情况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花名表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二)强化宣传。各地要注重通过多种媒体和手段对这一政策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大力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氛围,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这一政策,引导更多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严明纪律。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的重要工作,各地一定要从严要求,确保工作质量和政策实施的公平、公正。省林业厅和省人口计生委将对各地的实施工作进行督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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