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09]2号
颁布时间:2009-01-04 10:17:25.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局《山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山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省林业局(二00九年一月一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008〕14号),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村基本政策长久稳定,实现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依法享有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有利于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全社会造林、营林和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发展现代林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实现森林资源总量有效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明显改善、林区和谐安定的目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范围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先试点后展开,不能操之过急。要及时化解影响农村发展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到以改革促发展,确保农村稳定和谐。
1.坚持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遵循林业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促进林业资源和效益的同步增长,实现林业增资源、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目标。
2.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集体林地资源属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内部成员享有优先和平等的承包经营权。
3.坚持尊重历史,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改革与稳定并重,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不打乱重来,不重新分配。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维护农民切身利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愿。要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
5.坚持依法改革,确保改革规范有序。依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规范程序,依法操作,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好森林资源。
6.坚持因地制宜,确保改革符合实际。根据各地森林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不同地类和林种,允许经营形式和改革方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尚未确权到户的商品林、宜林荒山(滩),适宜分户经营的按人均分到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可采取按人“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并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优先权。
2.对已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以及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的集体林地,且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合同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并妥善处理。
3.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规定完成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的林地,限期完成任务或依法收回重新落实经营主体。
4.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保持稳定不变,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管护措施。
三、工作步骤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步实施,依次推进。2008年底启动,2009年开展改革试点。各试点县(市、区)用1年左右时间完成以明晰产权、明确经营主体、确权发证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任务。2010年初全省展开,年底基本完成改革。在此基础上,再用2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服务,规范管理,初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
(一)准备工作。
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008〕14号),建立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
2.搞好动员部署。根据省政府安排部署,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会议,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扎实做好动员部署工作。乡(镇)要召开党员干部会,村(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向群众讲明讲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方法步骤等,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认识改革,真心拥护改革,自觉参与改革。
3.加强业务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进行培训。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可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班。各市、县(市、区)要选配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参与改革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确保参与改革工作的人员能够正确运用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操作规程、顺利开展工作。
4.认真调查摸底。各地要以村(组)为单位对林地、林木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特别是对已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改制、落实经营主体的林地、林木资源进行详细调查,对没有签订林地、林木经营合同的要依法补签,填写相应调查表格;对已经签订合同的要审查认定;对合同不规范的要依法予以完善;对未经合法程序获得的林地、林木经营权,群众意见较大的,可通过法定程序修改合同,调整利益分配办法,也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和办法解决。
5.制定改革方案。各市、县(市、区)、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层层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县级改革方案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根据经批准的县(市、区)改革方案制定本乡镇改革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6.准备物资和技术资料。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大量的外业调查、内业整理和档案保存工作,各地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准备好所需仪器设备、技术软件、地图表格、合同文本、登记台账、档案橱柜等物资和技术资料。
(二)勘界确权。
1.签订承包合同。经调查摸底尚未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法定程序制定承包方案,承包落实到户,与承包人签(补)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将《承包合同》和承包人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2.实地勘界确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组织专业人员对承包人申请登记的无异议的林权进行现场调查,确定林种、树种、面积和四至界线等,逐块调查登记、勾绘成图,并将林权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存在争议的林地、林木资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进行调处。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并充分发挥农村威望高、能力强、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教师、老模范等人员的作用,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做到“组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乡,乡间问题不出县”,及时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于设区的市之间的林权纠纷,各方要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依法协商解决。
(三)建档发证。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政府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材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要求,核实登记、微机录入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林权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权属改变的,可进行变更登记;对旧版的林权证书,应登记换发新版《林权证》。
确权发证完成后,省、市、县、乡、村五级都要建立林权档案,其中县级要建立健全纸质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两套档案。档案材料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建档,配有专门库房或专柜,有专人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保管。
(四)配套改革。从2011年上半年到2013年底,基本完成配套改革。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制订出台《山东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林权交易服务平台,林业资源丰富的地方也可在农村中心社区设立交易服务平台。今后,森林资源交易流转须进入产权交易有形市场进行。制定出台《山东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积极发展中介服务组织,依靠社会力量,服务林业产权市场。
2.建立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根据勘界确权实测数据,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建立全省集体森林资源动态监测系统,随时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
3.建立和完善林产品交易专业市场。培育一批规范成熟的木材交易市场、林产品交易市场、花卉苗木交易市场等林业有形市场。
4.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政策性保险等新机制。金融部门要探索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积极为林农提供小额贷款服务,支持林业龙头企业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推动开展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
(五)总结验收。总结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权属明确情况。权属明确,合同完善,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
2.确权发证情况。应发证的林地、林木,发(换)证率达到95%以上。
3.林权流转及要素市场建立情况。县(市、区)范围内建立专门林业要素交易服务平台。
4.档案建立情况。改革文件、方案、林权登记材料等按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归档齐全,有固定存放地点;建立了林改信息化管理系统,档案资料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建档,配有专门库房或专柜,有专人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保管、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面对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各级、各部门要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现代林业,作为保持全省经济平稳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明显改善的重要内容,抓住机遇,用好政策,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努力推动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工作机构并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深入基层,分片包干,指导开展改革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在保护森林资源、搞好政策引导、保护农民利益、提供技术服务中发挥应有作用。
(三)搞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等,原原本本交给农民,达到家喻户晓,人人尽知。要充分利用舆论宣传的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检查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决不能违背民意,以权谋私。对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要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改革中出现的纠纷,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五)落实林改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落实改革专项经费,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改革任务按时完成。要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讲政治,讲大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